第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土地复垦地块、计划安排、任务目标、预期效益、相关措施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足额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专门账户,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在确保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