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项目类型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可以项目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分市域、县域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七条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尚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建设单位可以出具承诺书随卷报批,并自承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审查和预存复垦费用,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评审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