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市辖区土地复垦工程的验收。负责土地复垦的抽查检查、日常监管、落实情况报送等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称土地复垦方案)初步审查、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负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并根据复垦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定期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复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