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治理结果确认工作机制。隐患治理完成后,根据隐患等级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在本手册《特种设备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附件10)完善登记信息,实现闭环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使用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验收意见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数量按照相应种类特种设备的《风险因素辨识指导目录》辨识。
3.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工作。
4.使用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作业人员证》应当经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使用单位作业。
5.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使用单位无能力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6.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同时作业人员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知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