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事项
(一)推行区域评估
新建的开发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五通一平”前 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水利部审查;其他新建、在建、 已建的各级开发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 告,报开发区所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自行编制 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机构编制,供开发区内生产建 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使用;分期(或分区)规划建设的,可 分期(或分区)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各市(含定州、辛 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后应 及时组织专家审查,印发审查意见。